被勞務派遣到國企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構成什么罪行
發布時間:
2013-12-19
裁判要旨
被勞務派遣到國企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受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情
河南省欒川縣龍宇鉬業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企業)(簡稱龍宇公司)因商業需要征用欒川縣冷水鎮南泥湖村土地,該村需整體搬遷。河南慧龍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系非國有企業)(簡稱慧龍公司)根據合同要求將本公司職工杜宗理、陳浩諾派往龍宇公司,主要負責征遷關系協調工作,統計被搬遷對象的財產并登記在冊。
璩老虎家的房屋在搬遷之列,其為了在搬遷過程中多得賠償款,遂讓外甥女婿琚平貴想辦法聯系杜宗理,使其在登記財產的時候予以照顧。
為了方便辦事,璩老虎交給琚平貴6萬元現金,又讓琚平貴先墊付4萬元找杜宗理幫忙。琚平貴找到杜宗理,送給杜7萬元。之后,琚平貴根據杜宗理提供的電話號碼找到負責登記數據底冊的陳浩諾,送給陳2萬元,讓陳浩諾給璩老虎的房屋丈量數據上增加一層。后陳浩諾在璩老虎之子璩保國的附屬物復查登記表上將二層的磚混房屋改為三層,使龍宇公司多支付了18.1萬元賠償款。璩老虎從中取6萬元給了琚平貴,其中2萬元是為了還案外的借款,4萬元是還琚平貴為辦理此事墊付的錢,余下的錢占為己有。
裁判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宗理、陳浩諾系慧龍公司(非國有企業)派遣到龍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人員,雖然在龍宇公司中從事具體工作,但二人非該公司職工,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二人利用擔任龍宇公司拆遷辦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璩老虎謀取利益,分別收受璩老虎經琚平貴送去的賄賂款7萬元和2萬元的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璩老虎的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琚平貴幫助璩老虎向杜宗理、陳浩諾行賄,屬于共同犯罪。2013年2月26日,法院判決被告人杜宗理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浩諾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璩老虎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琚平貴免予刑事處罰。現判決已生效。
評析
1.被告人杜宗理、陳浩諾的身份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二被告人雖是被勞務公司派遣到國有企業的,不是國有企業的職工,但他們是利用在國有企業中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侵犯的是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故二被告人在此案中本質上應等同于“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應以受賄罪論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二被告人雖然是在國有企業工作,但他們是和慧龍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然后被派遣到國有企業工作的,他們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所以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條件。他們利用擔任龍宇公司拆遷辦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被告人璩老虎謀取利益的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本案中,杜宗理和陳浩諾是被勞務派遣到國有企業,勞務派遣的特征之一是勞務關系只存在于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工之間(即慧龍公司和二被告人之間)。盡管勞務派遣工是為接受單位工作而不是為派遣單位工作,但接受單位并不加入到雇傭關系中來,派遣工不是接受單位的職工,即二被告人杜宗理和陳浩諾不是龍宇公司職工,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故杜宗理和陳浩諾的身份應定為公司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故杜宗理、陳浩諾應被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被告人琚平貴應如何定罪
琚平貴是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還是介紹賄賂罪?二者的區別在于:一是主觀方面。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為人知道自己是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通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系、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共犯明確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本案中,琚平貴作為璩老虎的外甥女婿明確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璩老虎。二是客觀方面。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為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于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為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系,或者代為傳遞信息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為。如果賄賂雙方原本并不認識,通過行為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為,則可認定行為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本案中,璩老虎為了在搬遷過程中多得賠償款,找到琚平貴并給他送去6萬元,讓琚平貴先墊付4萬元找杜宗理幫忙,后琚平貴給杜宗理送去7萬元(包含琚平貴墊付的1萬元),并給負責登記數據底冊的陳浩諾現金2萬元。可見,琚平貴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僅僅是處于第三人的位置,而是在幫助璩老虎完成賄賂行為。三是侵害客體方面。介紹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直接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秩序;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本案中,行賄的對象杜宗理、陳浩諾是公司、企業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綜上,琚平貴的行為不構成介紹賄賂罪,而是和璩老虎屬于共同犯罪,應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來處罰。
本案案號: (2013)欒刑重初字第1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順渠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 武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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